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2-6
标  题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自然资〔2023〕6号
发布时间 2023-02-7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三自然资〔2023〕6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选址,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项目自用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要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区。且同时须符合《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审批权限

县(市、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分局按照《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负责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县(市、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分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各县(市、区)局或分局申请办理时,按照材料清单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办理权限在市局的,由各县(市、区)局和分局初审,材料齐全后报市局审查。

1、选址意见。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各县(市、区)局或分局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向,各县(市、区)局和分局组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林地等部门和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实地踏勘,现场核实是否符合《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选址要求。

2、临时用地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报告(见附件3

3、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工程中标通知书、探矿权许可证。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各县(市、区)局,或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已纳入土地储备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的,在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6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支付凭证等材料

  7、土地权属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报告中土地分类面积表中填写临时用地权属及土地分类面积)、勘测定界图(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及矢量数据等

8、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9相关部门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等各行业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10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分局初审意见(见附件4)。

五、审批程序

市局临时用地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开发利用科接到县(市、区)局及分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临时用地申请的,提出补正意见退回;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组织市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调查监测与科技科、确权登记局、地质勘查资源保护监督科、执法监督局、生态修复科等科室会审,会审同意后,开发利用科拟定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1、国土空间规划科审核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

2、耕地保护监督科审核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地规模必要性和合理性

3调查监测与科技科审核临时用地项目图件、勘测定界报告。

4、确权登记局审核临时用地权属是否清晰准确。

5、地质勘查资源保护监督科审核探矿项目临时用地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6、执法监督局负责审查临时用地申报范围是否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7、生态修复科负责组织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六、土地恢复

各县(市、区)局及分局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台账,临时用地期满前3个月,向临时用地申请人发出书面提醒;临时用地期满前30日内,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使用到期通知,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临时用地完成复垦后,临时用地使用人提出验收申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已下放县级审查的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卢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验收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报市局备案。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没有下放的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完成初验后,报请市局生态修复科组织验收。

七、日常监管

1、各县(市、区)局和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临时用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审批后,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掌握土地使用情况,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过批准面积和期限使用土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2、各县(市、区)局和分局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土地复垦责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等信息。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进行公开通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023年2月6日

关于《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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