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文章详情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 第12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7 16:11 来源: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关于对政协三门峡市八届一次会议

12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彭华、梁国鹏、张江波委员:

您们提出的“合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科学有序开采矿产资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矿产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

三门峡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在三门峡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已发现矿产66种,其中,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50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37种。“黄(黄金)、白(铝)、黑(煤炭)”是三门峡市的三大优势矿产。,截至2022年底,我市保有金金属量221.98吨,居全省第二位;保有铝土矿储量5.30亿吨,居全省第一位;保有煤炭资源储量10.80亿吨,居全省第10位;保有钼矿资源量49.33万吨。

我市黄金资源主要分布于灵宝市小秦岭、陕州区崤山地区;铝土矿主要分布于陕州、渑池紧靠黄河地区;煤矿主要分布于义马渑池煤田成矿区;钼矿主要分布于卢氏县木桐乡夜长坪一带;铁锌矿主要分布卢氏县八宝山、曲里一带;稀有金属矿主要分布于卢氏县西南山一带;镓等稀散元素与煤铝共生伴生。我市主要矿产相对集中,适宜于集中规模开发。

二、我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行政,完善矿政管理工作体系。多年来,采取规范办事程序、完善管理制度、提供主动服务、实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一是强化矿业权布局,精心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矿业权设置工作要求,组织编制了三门峡市矿业权设置方案,我市矿业权设置更加优化更加合理。二是规范办事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流程,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凡是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三是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对拟出让采矿权的储量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矿业权出让转让全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实现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公平、公正、公开。四是深入实地,严格把关。在办理矿业权登记过程中,组织有关县局核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使矿业权日常管理工作更加深入细致、更加严格有序。

(二)强化领导,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部分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山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我局在全市开展了矿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明确了整治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矿业秩序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各部门、各科室、站所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巡查责任;二是明确了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大巡查力度。扎实开展了动态巡查、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巡查台帐,对发现的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四是完善制度建设,联合执法,巩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出台印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矿产资源一家管、大家用的被动局面,使各级各单位都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真正形成了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整体合力,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供了可靠保障。

通过几年来的矿业秩序整顿,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已取得根本上好转,矿山安全形势取得根本上改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针对各位委员提出有关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快推进地质找矿步伐,合理设置矿业权,加快资源整合力度。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部门会商协作,充分发挥县乡村包坑口作用,有效维护全市矿业开发秩序稳定大局。

(一)关于地质找矿问题。目前,全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已有序推进。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锚定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深入推进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聚焦紧缺战略性矿产,强化基础地质工作,优化找矿布局,加大勘查,特别是精准力度、监察力度,推进绿色勘查,努力取得好的找矿成果。目前,河南省已确定的铜、锑、金、银、铅、锌、钼等10余个省定找矿目标矿种, 在我市均大量分布。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十四五实施方案,加强科技攻关,强化机制创新,加大紧缺战略性矿产找矿力度,增加优势矿产资源储量,切实保障能源资源的安全。一是促进重要矿山增储上产为主要任务,推进小秦岭地区金矿资源整合力度,争取早日完成400万吨/年产能企业投产。二是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基础调查区,重点调查区、重点勘察区、重要矿山和十四五地质勘察调查,部署实施好找矿项目,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6个矿种找矿目标任务,确保超额完成找矿任务,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的支撑。三是开展科技攻关,将科技创新贯穿于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全过程,集中优势力量在清洁能源找矿,紧缺战略性矿产找矿,优势矿产找矿,重要矿产区找矿,重要矿山找矿,提高找矿效率,解决卡脖子资源难题。四是抓好机制创新。深入探索创新找矿新机制,改变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单一模式,打造以市场导向多元投资制度平台,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勘察,促进勘查投入多元化。五是加快勘查成果转化,引导有实力的矿产企业参与勘察开发,加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采取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鼓励和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加大勘察投入,加快勘查进度,尽快达到转采程度要求。

(二)关于废弃矿井利用问题。2021年-2022年,我市连续发生三起废弃金矿矿洞盗采矿产资源案件,共死亡11人。2022年4月份,全国开展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行动,我市由政府主导,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在全市开展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封堵坑口我市累计排查矿洞矿坑3662个,封堵废弃坑口3484个(其中,排查金矿坑口2644个,封堵废弃坑口2466个。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涉矿刑事案件2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8人,移交起诉48人。在当前废弃矿坑口严管情况下,未来确需在废弃矿井建立地下储气库、建立压缩空气蓄能电站,以及开展工业旅游的,可报政府同意后进一步论证实施。

(三)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问题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我们将适时向政府建议从6个方面抓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源头管理。首先要强化规划管控。要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领管控作用,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出让登记矿业权。鉴于露天矿山开采中对环境的破坏及高陡边坡问题突出情况,要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规划布局管控,不得在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和省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以外新建露天矿山,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矿山规划准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执行。其次严格矿权登记。新立矿业权,出让前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进行会审。属于露天开采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还要请示当地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和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对拟设采矿权涉及的资源、土地、环境、水土、安全、林地和公共利益等进行论证评估和联合审查。审查无异议,可按规定开展勘查及有关工作,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出让。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时,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生态修复任务未完成不得进行登记颁发矿业权证。第三是严格方案审查。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依法取得发改部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批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水土保护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初步设计,依据矿山初步设计编制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露天矿山企业还要根据规定编制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采空区勘查报告。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聘请专家对方案、设计、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批复备案。第四是严格开工手续审批。矿山企业开工,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工报告,取得矿山基建工程开工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查矿山企业报送开工资料,符合开工条件的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矿山开工,有关职能部门应现场核查,查验矿山企业开工矿口坐标是否与设计一致,露天矿山开工采场是否与设计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利部门应当对开工企业开拓工程及露天矿山建设剥离产生的废渣是否运往设计的排查场进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发改、应急、生态环境、水利、工信、公安、林业等部门通报矿业权登记台账。

二是严格基建管理。矿山企业对矿山基建工程负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对基建矿山的监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开展基建工作。矿山企业取得基建开工批复前,应设置采矿权标示牌、埋设矿区范围界桩,露天矿山应当对露天开采采区设置开采边界围栏,没有设置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批复矿山基建工程开工。矿山基建工程要严格遵从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三同时”原则。基建完工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手续,按矿山设计和有关方案组织生产。露天矿山不符合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基建工程合格验收;生态环境部门对不符合生态保护“三同时”原则的基建矿山,不得通过验收,对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采取处罚或整治措施;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基建过程中存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施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施工、以及采矿证过期施工的,应依法立案查处;水利部门对矿山存在不按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不按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依法处罚,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监管问题的,应及时函告处理。

三是严格开采管理。新立矿山基建工程验收取得有关证照后3个月内,必须同时完成绿色矿山验收,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新立矿山不得投入生产。其它大中型非煤矿山,应在两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山企业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顺序、备案的储量范围、设计开采边界(露天矿山剥离边界)开采矿产资源,做到边开采边修复;矿山企业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生产,特别是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大小要符合要求,地下开采保安矿柱、边界矿柱要与设计一致;矿山企业须按照水土保持、环评要求做好废渣定点排放处理、扬尘污染、废水处理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全面开展矿山生产工程的实测工作,每月向当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其它有关图纸。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须组织主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召开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研判分析会,对是否存在不按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开采、是否进行边开采边修复,是否存在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露天矿山的台阶式开采)、不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地点堆放废渣、不按环评要求做好扬尘管控、废水处理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将分析报告和图纸报送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编制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不予批准的,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安全生态保护等要求的,关闭退出。

四是明确监管责任。当地党委、政府对矿山开发秩序等工作负领导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矿山管理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分析研判本地区矿山开发管理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矿山有序开采及生态保护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矿山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夯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将矿山监管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矿山监管基础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科技化水平,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要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开发利用执法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矿山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和以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法占地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严惩未批先建、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不按台阶式开采、边坡管理缺失、数据造假、隐瞒作业地点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强化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严惩违法发包、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扬尘监测动态巡查,严查违法企业;依法查处不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不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扬尘污染、废水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深入推进矿山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加大对矿产开发涉黑涉恶人员及案件的对接和信息研判,依法从严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地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按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不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对乱倒废渣要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依法处罚;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工信部门负责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其它部门按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矿山企业实地核查制度。开展对基建、生产矿山的跟踪管理,建立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年,当地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建、生产矿山建设、开采工程进行全面实地测量,全面掌握矿山开采矿体范围、露天矿山的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及剥离边界,以及生态修复、用地用林和废弃堆放地点情况,核查结果与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用地、用林手续对比,从源头管控基建、生产矿山的违法行为和生态修复等有关问题。核查报告同时提交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生产矿山实地核查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提高科技防控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智慧化矿山监管平台,运用卫星、视频监控、无人机开展科学化、数据化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将矿山储量范围、开发利用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证期限、矿区范围、采掘工程、露天矿山设计的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排土场以及矿山修复范围纳入智慧化矿山监管平台,及时发现矿山基建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矿山智能化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及生态环境事件发生。要严格落实巡查排查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矿山巡查排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完善及时发现、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机制。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的形式进行。根据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做到快速反应,机动巡查、及时制止,对重点区域加强不定期地抽查、检查。市级开展对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动态巡查指导督导工作。 动态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根据督导检查情况适时向全市通报。县级巡查主体对本辖区内矿山动态巡查,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市、区)政府,根据督导检查情况适时向全县通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议成立县级综合检查执法大队,对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涉矿领域犯罪案件高发、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等情形下,自然资源部门、公安、应急、生态环境、林业、工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矿山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督办,分管领导认真履职抓落实。将矿山管理与县(市、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六是加强会商研判。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持续打击矿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开展矿山领域会商研判会议,全力防控重大风险。县级综合检查执法大队每月至少组织研判会商一次,根据上月检查督导、执法监察情况,全面收集全市矿山管理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开展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当地矿山开发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