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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提案 第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3 16:11 来源: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对政协三门峡市八届一次会议提案

9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高峥嵘委员

您在政协三门峡市八届一次会议提出的第93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烂尾楼处置的建议》收悉。根据工作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对提案“建议二”答复如下:

近年来,特别是省委书记楼阳生到三门峡调研时提出,“问题楼盘的本质是要处理好政府和业主的关系、开发商和业主的关系、政府和开发商的关系”以及“能办尽办”的重要指示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房屋征收安置小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局聚焦重点、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一)专班推进,扎实开展“双重分析”。成立县级干部牵头的工作专班,下设内业数据组和外业调查组,统筹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楼幢的信息摸排及统计跟踪,建立房地对应的不动产登记地籍信息库以及工作台账摸清权利人、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坐落、街坊号、宗地号、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楼盘信息

(二)用心用情,全面推行“一地一策”。坚持每周召开工作例会,逐幢分析特定背景和客观原因,按照“一地一策、一幢一档、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依据“权籍调查、信息收集、权属审核、政策套核”的方法步骤依法界定办证条件,分类制定处置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能办尽办。

(三)改革创新,制定出台“十项措施”。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以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惠民利民为原则,出台《能力作风建设年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十项举措”》。以打造“1公里”服务圈、深化“2小时”办结制为基础,推行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从根源遏制各类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发生。拓展“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税务”“+公证”“+法院”“+交易”“+公积金”等服务措施,推动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民利民为民。

提案中建议二:“对于已无能力的房产开发商应按法规收回土地所有权,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房产商协商进行拍买处置,引进新的开发商按没计图纸方案,完成后续工程项目”。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条款,针对问题楼盘处置可以履行土地收回程序,但履行土地收回程序可能会造成无过错第三方(即合法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烂尾楼盘的处置。各地各级政府一般情况下均采取由法院按司法程序,通过司法介入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楼盘的处置。例如越海华府三期项目,目前法院已指定资产管理人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资产管理人已于近期同我局对接,拟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解决该项目遗留问题。

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我局将进一步积极做好配合,妥善化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尽快解决烂尾楼盘的相关问题。

感谢您对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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