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管理制度
一、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集体制定土地出让底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
五、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由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城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必要时可实行限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