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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2号

发布时间:2014-06-18 00:00 来源:三门峡自然资源规划局

    根据豫政土〔2014〕748号批复及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2号,义马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社区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费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权属

区片地价

青苗费

标准

地上附着物

标准

拆迁标准

(元/平方米)

新区办事处马岭社区

5.8

0.12

1.8

 

新区办事处廿铺社区

5.8

0.12

1.8

630

新区办事处卅铺社区

5.8

0.12

1.8

 

东区办事处常村社区

4.2

0.12

1.8

630

东区办事处苗元社区

3.8

0.12

1.8

 

东区办事处石佛社区

3.9

0.12

1.8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亩、万元

土地权属

面积

征地补偿费

区片地价

 

青苗费

附着物

房屋拆迁费

合计

新区办事处马岭社区

5.1

29.58

0.612

9.18

 

39.372

新区办事处廿铺社区

38.1

220.98

4.572

68.58

227.5875

521.7195

新区办事处卅铺社区

2.2

12.76

0.264

3.96

 

16.984

东区办事处常村社区

0.8

3.36

0.096

1.44

 

4.896

东区办事处苗元社区

10.8

41.04

1.296

19.44

133.875

206.451

东区办事处石佛社区

11.3

44.07

1.356

20.34

 

65.766

合计

68.3

264.65

8.196

122.94

361.4625

855.1885

三、农业人口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6月28日前以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义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用地科。

 联系电话:5655709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义马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义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