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1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123号批准的《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湖滨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权属单位 |
地类 |
被征土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交口乡野鹿村 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 |
耕地、园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12.0528 |
112.875-177.375 |
崖底街道办事处崖底村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1.6034 | |
交口乡野鹿村 |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10.5644 | |
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2.5790 | |
崖底街道办事处后川村 |
园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5.1337 |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三政〔2013〕66号文据实补偿。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湖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报告》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三门峡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湖滨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