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2号
2014年06月0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4〕748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5486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义马市2013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商服和住宅。
二、征收土地位置
新区办事处马岭社区、廿铺社区和卅铺社区,东区办事处常村社区、苗元社区和石佛社区。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马岭社区:0.3424公顷(计5.1亩)
廿铺社区:2.5417公顷(计38.1亩)
卅铺社区:0.1435公顷(计2.2亩)
常村社区:0.0504公顷(计0.8亩)
苗元社区:0.72公顷(计10.8亩)
石佛社区:0.7506公顷(计11.3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费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权属 |
区片地价 |
青苗费 标准 |
地上附着物 标准 |
新区办事处马岭社区 |
5.8 |
0.12 |
1.8 |
新区办事处廿铺社区 |
5.8 |
0.12 |
1.8 |
新区办事处卅铺社区 |
5.8 |
0.12 |
1.8 |
东区办事处常村社区 |
4.2 |
0.12 |
1.8 |
东区办事处苗元社区 |
3.8 |
0.12 |
1.8 |
东区办事处石佛社区 |
3.9 |
0.12 |
1.8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马岭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新区国土资源所 |
廿铺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新区国土资源所 |
卅铺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新区国土资源所 |
常村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东区国土资源所 |
苗元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东区国土资源所 |
石佛社区 |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
东区国土资源所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