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2号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4〕12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8.3860公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三门峡市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三门峡市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湖滨区高庙乡小安村,交口乡北梁村、马家店村、杨家沟村、野鹿村,崖底街道办事处韩庄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三门峡市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高庙乡等3个乡(街道)小安村等6个行政村集体耕地11.1225公顷、林地4.3250公顷、园地15.5258公顷;建设用地6.7236公顷;未利用地0.6891公顷;共计38.3860公顷(其中耕地11.122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湖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报告》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三政〔2013〕66号文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招工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高庙乡小安村 交口乡北梁村、马家店村、杨家沟村、野鹿村、 崖底街道办事处韩庄村 |
2014年3月5日至 2014年3月11日 |
交口国土资源所 崖底国土资源所 高庙国土资源所 |
2014年3月14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