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所属部门名称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层级 | 面向用户对象 |
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BC | 企业法人 |
2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4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BC | 企业法人 |
6 | 初次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 | 异议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0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 | 采矿许可证补发 | GG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ABC | 企业法人 |
13 | 初次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5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6 | 丁级测绘资质升级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7 | 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8 | 丙级测绘资质升级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9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0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22 | 丁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4 | 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1月6日经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25 | 丙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26 | 不动产补证 | GG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7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28 |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29 | 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0 |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1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3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4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35 |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6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39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40 | 建设工程验线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4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43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4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45 | 乙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4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47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48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4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5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1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52 |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ABC | 企业法人 |
53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5 | 丁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56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8 | 注销查封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59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60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 | ABC | 企业法人 |
61 | 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1月6日经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62 | 地图审核(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63 | 丙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6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6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66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6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68 | 测绘作业证核发(省辖市管理单位)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N/A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6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0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71 | 乙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72 | 承接省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 | B | 企业法人 |
7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5 | 矿业权抵押服务备案 | GG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 | ABC | 企业法人 |
76 | 查封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7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7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三章利用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7号) 第四章 测绘 | A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79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0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2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85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6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7 |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88 | 丁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89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0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1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4 |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1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11、13、17、19、27、33、35条:开办矿山企业,履行探矿权人义务,设立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 |
95 | 丙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96 |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97 | 乙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98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 | ABC | 企业法人 |
99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00 |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01 | 不动产换证 | GG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02 | 丁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03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04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0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06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 | ABC | 企业法人 |
107 |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08 | 丙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09 | 乙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10 | 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12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ABC | 企业法人 |
11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 | ABC | 企业法人 |
116 |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ABC | 企业法人 |
117 | 丁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1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19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0 | 不动产查询 | GG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 B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22 | 丙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23 | 乙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24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5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26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28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5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0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1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4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JL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九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A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6 |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 | BC(不含市辖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39 | 异议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40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ABC | 企业法人 |
141 | 划定矿区范围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ABC | 企业法人 |
142 |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43 | 临时用地审批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44 | 初次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45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ABC | 企业法人 |
146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 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147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4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4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50 |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51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 | ABC | 企业法人 |
152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5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QR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 | 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54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JL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ABC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55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XK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B(含直管县)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156 | 测绘任务备案 | QT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 ABC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