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责任部门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实施范围 |
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许可证补发 | 公共服务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抵押服务备案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92号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换证 | 公共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补证 | 公共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