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责任部门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实施范围 |
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定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接省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B | 市直 |
1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接省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县域范围内)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B | 市直 |
1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1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1月6日经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3.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2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BC(不含市辖区)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3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初次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1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初次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2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初次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3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升级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4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升级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5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7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8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范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9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0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1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4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变更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2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3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4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补充和修改数据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5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6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7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8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49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50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51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59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52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0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53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1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补领初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54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2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 行政许可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 B | 市直 |
63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A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4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 C | 义马市、渑池县、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5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 B(含直管县) | 市直 |
66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7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
68 | 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BC | 市直、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灵宝市、卢氏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