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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三门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布时间:2020-07-31 00:00 来源:三门峡自然资源规划局 作者: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 号)精神,全 面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征 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征地、阳光 征地、和谐征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202016 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公开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

征地相关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产生,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 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主动公开征地信息。

(二)主要内容

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 4 个一级公开事项,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 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 10 个二级公开事项。每一事项明确公开内 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 秘密的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开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 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 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一)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征收管理政策以及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 实施等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 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政策 文件,应注重政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法规还应主动加强 信息解读,要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对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 开范围,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听证笔录、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以及其他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 料。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征地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在告知申请人后,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 下载等功能。

三、规范公开工作流程

(一)政策解读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县(市、区)党委、政 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本部 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县(市、区)政府门户 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统筹运用政府 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策文件和解读信 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 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二)回应关切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 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 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 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应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 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 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 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公众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 交流。在制定政策时,可通过增加公众列席相关会议、政府开放 日、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互动方式,与公众深入交流,倾 听呼声,回答关心的问题,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 政策规定。

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 进一步拓展政务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公开效率。县(市、区)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政府网 站,并共享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 通过各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 开工作更加高效,为被征地群众获取有关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五、落实公开责任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 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按 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部门和 人员,压实采录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征地信息联络员联系制度, 加强对信息公开联络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联络员的业务素养和处理复杂情况、紧急事态的能力。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 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本标准指引自 2020年8 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县(市、 区)人民政府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 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历史征地信息尚未公开的, 按有关规定通过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提供。

 

附件:三门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三门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方式

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特定

群体

 

  

 

 

1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土地征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县(市、区)人       农村   土地   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

息公开平台 ■行政服 务中心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 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 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4.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 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 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实施农 村集体土地 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 镇政府等)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面向拟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村集体成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3.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4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4.社会保障费用执行标准;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 施;7.听证等救济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自 然资源听证规定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和负责农村 集体土地征 收的有关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拟征收 土地所在 地的村集 体成员


5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1.《土地管 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拟征收土地所在 地的村集 体成员


 

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 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 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3.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 听证 7 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拟征 收土地所在 地的村集 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7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 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 示;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有 关规定

收到征地批 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 区)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 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 以公开。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 由国务院批准);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1.《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收到征地批 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和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 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9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 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 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 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 要求;

5.救济途径。

1.《土地管理法》;

2.《自然  源听证规定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和负责农 村集体土 地征收的 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 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 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10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 张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 公开〕。

1.《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2.《自然资 源听证规定》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拟征收 土地所在 地的村集 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