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三门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制定<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2年4月6日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山体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1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山体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2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2千元-5千元(含5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山体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3处以上的(含3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5千元-1万元(含1万元)罚款。
二、违反《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要求整改工作任务80%以上(含80%)的。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要求整改工作任务60%以上80%以下(含60%)的。
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7万元(含7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要求整改工作任务 40%以上60%以下(含40%)的。
处罚标准:处以7万元-9万元(含9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要求整改工作任务4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9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