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工作中地质灾害 防治资质单位行为的公告
近期,在我市发现一些生态修复方案设计不合理,造成生态修复工程过度治理,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正常秩序。按照全省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工作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行为的通知》(豫自然资源发〔2021〕61号)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修复工作中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行为公告如下:
各有关单位使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承揽项目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阶段要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根本目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从严设计治理工程的工作量、范围和工期,杜绝弄虚作假。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坚决避免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名义进行矿山开采活动。不得借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十日内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对于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与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降低工程治理、无资质证书、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的及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严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