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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承接省厅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00:00 来源:三门峡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承接省厅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7〕3号)有关意见,省厅下放以下矿业权行政审批及有关审批事项给我局,我局予以承接按照豫国土资发﹝2017﹞120号文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市全面、准时受理和审批省厅下放权限范围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现予以公告。

一、放省矿权矿权及转让可部审批权

将下列级探记及转让许的审权限以下

1.勘查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34个重点矿种和跨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 探矿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 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山、南阳等 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省直管县(市)国土资 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2.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34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中型规模矿床的省 级采矿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 山、南阳等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巩义、永城等两省直管县(市) 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3.下放矿业权出让事项办理权限。下放给试点单位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其矿业权出让、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同步下放给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部分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取消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1.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设计方案审批事项,纳入矿业权登记 的环节实施管理;

2.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在勘查许可证上加注相关信息;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由矿业权人依法提供 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

5.取消矿山生产勘探方案告知性备案事项,采矿权人在生产勘 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手续;

6.取消砂、石、粘土等三类矿产协议出让审批,一律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取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取消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1.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事项;

2 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用储量登记事项。

(三)取消矿权年检改为示探矿人勘年度信

(四)取消矿权年检改为示采矿人开年度信

(五)取消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鉴定。

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请材料

(一)简化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二)简化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调整、合并下列省级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取消省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的审查及出具 的备案证明,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三)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 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四)调整采矿权人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方式。将原来的逐级申报、考核方式,改为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采矿权人三率指标年度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