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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发布时间:2006-02-21 00:02 来源:三门峡自然资源规划局
        从2006年开始,灵宝市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实施办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该《办法》规定,凡在灵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备用金应缴纳的数额,由市地矿局按照矿区面积、开发强度等因素核定后,矿业权人一次性或者逐年缴纳。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存储,矿业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返还矿业权人。
        该《办法》还规定,对拒不缴纳备用金的矿业权人,由市地矿局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备用金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已造成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不按照规定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市地矿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治理,其缴纳的备用金及其利息不再返还,作为恢复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并处于罚款。
        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小秦岭金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入了有序运作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