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动态要闻 >自然要闻>文章详情

我省颁布公务人员“禁酒令”

发布时间:2005-10-09 00:00 来源:三门峡自然资源规划局
  9月11日,我省颁布机关工作人员“禁酒令”,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

  据介绍,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联合出台《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

饮酒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禁酒令”规定八不准

  “禁酒令”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饮酒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重大庆典、重要对省外公务接待活动等除外)。

  二是不准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三是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四是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五是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六是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七是不准酒后驾车。

  八是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据禁酒令起草人员介绍,节假日值班也作为工作日适用本规定,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饮酒但影响正常履行公务的,也在禁酒令规范之内。

  “禁酒令”适用范围

  “禁酒令”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介绍,除了上述机关单位,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行为的,参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现违反“禁酒令”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371—6632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