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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6 10:14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推动落实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甚至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违法采矿等情形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自然资源部研究出台了《通知》,为方便我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操作执行,我厅从管理和操作层面将《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实施细则》,包括28项内容,旨在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资源合理利用,杜绝借修复之名行采矿之实。

二、明确适应范围与总体要求

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首先是明确了本细则适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其次明确了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强化国土空间管控,推动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矿山生态修复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原则,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土石料产生量,防止过度治理;三是坚持严格管理、依规处置,明确剩余土石料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生态修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明确项目性质和使用范围

包括第四条至第六条。为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堵塞管理漏洞,该部分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和使用范围进行明确。一是严禁将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项目包装为生态修复项目;二是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修复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程序报批;三是凡涉及砂石料对外销售的情形,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土石料利用与处置程序

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土石料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严格控制采挖行为,修复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破坏,现存采坑底部不得新挖,修复后标高不得低于原最低点。确需削坡减荷的,须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评估论证。二是简化方案编制,修复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土石方利用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明确土石料来源、用量及处置方式。三是强化审批监管,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修复方案须经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重新报批。四是规范处置程序,剩余土石料须经资产评估、政府定价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五是明确备案制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要进行项目备案。

五、完善生态修复激励措施

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主要从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投资收益模式等方面加大了政策供给。一是鼓励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尾矿、赤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回填等。二是具备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重新设置采矿权。三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矿区土地用途,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采矿用地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允许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工矿用地可原址盘活利用。四是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修复促进零散耕地、林地、草地等布局优化的土地置换政策。五是修复产生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可按政策用于占补平衡,并给予指标奖励。六是对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可按投资成本+合理回报模式保障其收益。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与责任追究

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是构建了分级监管体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对修复全过程实施监管;市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省级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同时明确界定了违法采矿与违规处置土石料的情形,并规定相应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移送执法、追究刑责及纪检监察处理等。此外,鼓励各地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实施信用惩戒。

七、施行时间与解释权

包括第二十八条。对《实施细则》内容解释权和实施期限进行了明确。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dnr.henan.gov.cn/2025/11-06/3242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