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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10-20 10:18 来源: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序号

业务指导(实施  部门

事项

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

主体

行使

层级

1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修正)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已修正,应更改为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各级
人民
政府

 

市级
县级
乡镇

 

2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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